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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申報、開徵截限表

  • 各稅申報、開徵截限表

稅別 區分 開始日期 截止日期
所得稅 一、結算申報 每年二月二十日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暫繳稅款 每年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
三、結算申報稅款 一、自行申報者隨同申請書遞送時繳納
二、由稽放機關核定者按稅單日期為準
四、扣繳稅款 一、所得人為居住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於代扣日起稅款十日內繳納
貨物稅 每月十五日以前自動報繳
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接到稅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
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接到稅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
印花稅 一、各項應稅憑證實貼印花稅票 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交付或使用前「貼花後並應蓋章或盡押註銷印花稅票」
二、核准總繳之憑證 每年一、三、五、七、九、十一月一日 每年一、三、五、七、九、十一月十五日
營業稅 一、自動報繳 次期一日 次期十五日
二、查定課徵 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十一月一日 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十一月一日
使用牌照稅
汽車 營業用 上期
下期
自用
四月一日
十月一日
四月一日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四月三十日
機車 四月一日 四月三十日
田賦 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
地價稅 十一月十六日
地址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接到稅單後三十日內繳納
房屋稅 五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娛樂稅 一、查定課徵 次月一日 次月十日
二、自動報繳
契約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接到稅單後三十日內繳納
附註:

開徵日期如有變更,應以稅單所載限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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